藝人代言的產品出問題要負責嗎?明知或可得而知就要和廠商連帶賠,一般人薦證最多賠酬勞 10 倍
站上轉錄過不少代言新聞:2011 年一位歌手以七位數酬勞接下背包品牌代言;2012 年另一位歌手受訪說出道 6 年沒有接任何代言,因為會先要求看產品的製造過程與成分,那篇有 79 則回覆。先驗貨再代言,在法律上其實有實際意義: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,薦證者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廣告會引人錯誤還代言,就要和廠商一起賠。
誰要賠、賠多少
| 角色 | 什麼情況要負責 | 賠償範圍 | 條文 |
|---|---|---|---|
| 廣告主(賣東西的公司) | 對商品價格、品質、內容、用途、原產地等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,做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| 依實際損害;故意的,法院可酌定到已證明損害額 3 倍 | 第 21 條第 1、2 項、第 30、31 條 |
| 藝人等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、機構 | 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為薦證 | 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,條文沒有上限 | 第 21 條第 5 項 |
| 其他薦證者(一般消費者等) | 同上 | 只在受廣告主報酬 10 倍範圍內連帶 | 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 |
| 廣告代理業 | 明知或可得而知,仍製作或設計引人錯誤的廣告 | 與廣告主連帶 | 第 21 條第 5 項 |
| 廣告媒體業 | 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,仍傳播或刊載 | 與廣告主連帶 | 第 21 條第 5 項;消保法第 23 條另有媒體經營者連帶責任 |
「薦證者」的定義在第 21 條第 6 項:廣告主以外,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、信賴、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的人或機構。所以拍廣告說「我自己也在用」的藝人是薦證者,單純出現在畫面、沒有表達意見的演出者是否算,依廣告內容判斷。
用數字看 10 倍上限
| 薦證者 | 收到的報酬 | 連帶賠償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一般消費者,試用後寫推薦文 | 3,000 元 | 30,000 元 |
| 一般消費者,業配影片 | 20,000 元 | 200,000 元 |
| 知名公眾人物 | 任何金額 | 不受 10 倍限制 |
上表是第 21 條第 5 項但書的算法;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的界線條文沒有寫,個案依法院認定。
罰鍰是罰誰
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的罰鍰對象是違反第 21 條的「事業」,可處 5 萬元到 2,500 萬元,限期不改正按次處 10 萬元到 5,000 萬元。第 2 條的事業包括公司、行號,以及「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」。藝人本身是否構成事業而被罰,條文沒有直接規定,本文不下結論。
不同商品另有自己的廣告規定:
| 商品 | 不得宣稱 | 罰鍰 |
|---|---|---|
| 化粧品 | 虛偽、誇大 | 4 萬~20 萬元(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1 項、第 20 條) |
| 化粧品 | 醫療效能 | 60 萬~500 萬元(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、第 20 條) |
| 食品 | 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 | 4 萬~400 萬元(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、第 45 條) |
| 食品 | 醫療效能 | 60 萬~500 萬元(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、第 45 條) |
化粧品哪些詞會被認定為醫療效能,例如生髮、消炎、除疤,可以看 beauty 站的保養品廣告可以寫美白、抗痘嗎。
不適用的情況
- 沒有引人錯誤的代言:商品本身沒問題、只是你用了覺得沒效,不一定構成第 21 條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,本文不替個案下結論
- 藝人不知情的情況:連帶責任以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為前提,藝人不知道、也無從知道廣告內容不實的,條文沒有要求賠償;怎樣算「可得而知」依法院認定
- 買到瑕疵品要退換:商品壞掉、不符契約,是向賣家主張民法瑕疵擔保或消保法,對象不是代言人
- 國外藝人、境外電商的廣告:是否適用我國公平交易法、要在哪裡起訴,本文沒有查證
- 選舉、公益廣告:不是事業對商品或服務的表示,一般不在第 21 條範圍,本文沒有查證個案
實際該怎麼做
- 保留讓你決定購買的廣告截圖或影片連結,記下日期與代言人說了什麼
- 先向廣告主(賣家)要求依廣告內容履行或賠償;消保法第 22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
- 認為廣告不實的,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;化粧品、食品的醫療效能廣告向衛生局檢舉
- 要向代言人求償,需要證明廣告引人錯誤、代言人明知或可得而知,以及你的損失;金額不大的可以考慮小額訴訟,見 legal 站欠錢不還怎麼辦
- 自己接業配的,收到產品先查成分與宣稱是否有根據,酬勞的 10 倍就是你可能要連帶負擔的上限
常見問題
藝人代言的東西效果不實,消費者可以告藝人嗎?
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5 項: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,而仍為薦證,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藝人屬知名公眾人物,條文沒有賠償上限;但要證明藝人「明知或可得而知」,不是代言就一定要賠。
網紅、一般人業配也要負責嗎?
要,但有上限。同條但書:薦證者不是知名公眾人物、專業人士或機構的,只在受廣告主報酬 10 倍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例如收 5,000 元業配費,連帶賠償最多 5 萬元。網紅算不算知名公眾人物,條文沒有定義,本文不下結論。
代言不實廣告會被罰多少?
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:主管機關對違反第 21 條的「事業」,得限期改正並處 5 萬元以上 2,500 萬元以下罰鍰,屆期不改正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5,000 萬元以下。化粧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處 60 萬到 500 萬元,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處 60 萬到 500 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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