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牛票罰鍰試算
演唱會門票加價轉售,罰的不是賺到的差價,而是票面金額的 10 到 50 倍,而且按張數計算。輸入票面、轉售價和張數,看看加價賺到的錢和可能被罰的金額差多少。
票券上印的定價
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-1 條第 2 項(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施行):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,按票券張數,處票面金額或定價 10 倍至 50 倍罰鍰,由主管機關裁處。用虛偽資料或程式搶票,另依第 3 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。運動賽事、車票等非藝文表演票券不適用本條。
使用方式
- 輸入票券上印的票面金額(定價)。
- 輸入每張的轉售價格與張數。
- 查看是否超過票面,以及可處罰鍰的範圍。
計算方式與說明
-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-1 條第 2 項: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,按票券張數,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 10 倍至 50 倍罰鍰。本條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修正公布,依第 30 條自公布日施行。
- 同條第 3 項: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- 售價等於或低於票面金額(原價轉讓)不在第 2 項處罰範圍;實際罰鍰金額由主管機關在 10~50 倍之間裁處,本工具只列範圍。
- 本條只適用藝文表演票券。運動賽事、交通票券等不在本條範圍。
常見問題
黃牛票會被罰多少?
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-1 條:以超過票面金額販售藝文表演票券,按張數處票面金額 10 倍至 50 倍罰鍰。例如票面 3,800 元賣 2 張,可罰 76,000 元到 380,000 元。
原價轉讓演唱會門票違法嗎?
第 10-1 條處罰的是「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」販售。以原價或低於票面轉讓,不在這一項的處罰範圍;但仍要注意主辦單位的實名制或轉讓規定。
用程式搶票會怎樣?
同條第 3 項: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並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。
最後更新:2026-10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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