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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唱會黃牛票違法嗎?加價轉售按張罰票價 10~50 倍,用程式搶票最重關 3 年

faqs.tw 編輯整理#歌手#演唱會#黃牛票
目錄
  1. 兩種行為,兩種責任
  2. 加價一張要罰多少
  3. 修法前後的差別
  4. 不適用的情況
  5. 實際該怎麼做

2018 年陳綺貞演唱會開賣後,站上有歌迷號召大家到 Y 拍和露天檢舉黃牛票:主辦把票價壓得很低,代購卻把價錢抬高,還把座位遮起來避免被查。2021 年蔡依林台北加演場開賣後,售票系統也發了聲明,說會對黃牛行為報案。當時能用的法條很有限;2023 年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增訂第 10-1 條之後,罰則重了很多。

兩種行為,兩種責任

行為 處罰 性質
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 按張數,處票面金額 10~50 倍罰鍰 行政罰(第 10-1 條第 2 項)
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用電腦等設備購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責任(第 10-1 條第 3 項)

第一種管「賣」,第二種管「買」。用假帳號、人頭資料、搶票程式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,就算還沒轉賣,也已經在第 3 項的範圍。

加價一張要罰多少

罰鍰是按「票面金額」和「張數」算,不是按加價的差額:

票面金額 1 張最低 1 張最高 4 張最高
1,800 元 1.8 萬元 9 萬元 36 萬元
3,800 元 3.8 萬元 19 萬元 76 萬元
6,800 元 6.8 萬元 34 萬元 136 萬元

上表是用第 10-1 條的 10 倍、50 倍直接乘出來的。即使只加價 100 元,罰鍰仍是用整張票的票面金額計算。

修法前後的差別

修法前 2023-05-31 起
加價轉售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:3 日以下拘留或 3 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文創法第 10-1 條:票面 10~50 倍罰鍰
程式搶票 沒有針對購票的專門條文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
檢舉 依各售票系統、主辦的管道 主管機關對檢舉人身分保密,並得酌予獎勵(第 10-1 條第 5 項)

社維法第 64 條沒有被刪除,條文寫的是「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」,至今仍在。第 10-1 條第 4 項另外規定,主管機關調查或取締時可以請警察機關協助。

不適用的情況

  • 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:第 10-1 條罰的是超過票面金額,原價轉讓不罰;但售票系統的實名制、禁止轉讓條款另依購票時的契約
  • 不是藝文表演的票:運動賽事、交通票券等不在第 10-1 條範圍,加價轉售仍可能適用社維法第 64 條
  • 代購手續費:條文只寫「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」,代購費算不算加價,個案由主管機關認定,本文沒有找到明文解釋
  • 在國外加價轉售:本文只整理台灣法規
  • 買到黃牛票的人:條文處罰的是販售者與不正方式購票者,沒有處罰單純買票的人;但黃牛票可能被主辦單位作廢,錢不一定拿得回來

實際該怎麼做

  1. 只在主辦單位公告的官方售票系統買票,不買來路不明的代購票
  2. 搶不到票,等主辦公告的釋票或官方轉售平台
  3. 發現加價轉售,截圖保留賣場頁面、價格、座位資訊
  4. 向文化部或活動所在地的縣市文化主管機關檢舉,也可以同時通知主辦單位
  5. 自己有票不能去,用原價轉讓並先確認售票系統是否允許轉讓;也別在演唱會上錄影上傳整首歌,那是另一個法律問題

常見問題

演唱會票加價賣,會被罰多少?

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-1 條第 2 項: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,按票券張數,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 10 倍至 50 倍罰鍰。一張票面 3,800 元的票,加價賣出一張就是 3.8 萬到 19 萬元;賣 4 張是 15.2 萬到 76 萬元。

用程式或外掛搶票犯法嗎?

第 10-1 條第 3 項: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,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,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。這是刑事責任,不只是罰鍰。

原價轉讓給朋友也違法嗎?

第 10-1 條處罰的是「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」販售,用原價或低於原價轉讓不在罰鍰範圍。不過售票系統或主辦單位可能另有實名制、限制轉讓的規定,要看購票時的條款。

這條是什麼時候開始的?以前不罰嗎?

第 10-1 條是 2023 年 5 月 31 日總統令增訂,自公布日施行。在此之前,加價轉售主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第 2 款「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」處 3 日以下拘留或 3 萬元以下罰鍰,這條至今仍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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